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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ONG SHUO ATTORNEYS AT LAW
家事:會面交往(聲請人)
調解成立 :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。 會面交往方案、離婚、未成年子女、親權、會面 父母親於離婚時,未清楚約定會面交往方案,屢次爭吵不止,未能達成共同約定。經本所協助後,以調解之方式,定明期間(平日、假日、子女生日及節慶)、方式(電話、視訊及實體)及應遵守事項(以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生活及不得灌輸洗腦對方之觀念等),達成調解,供日後雙方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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