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:擅自墾殖案(行為人)
- 7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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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究 :農業部自然保育署同意免予追究。 違法開墾、國有地開墾、國有地、侵佔國有地
森林法 第 51 條
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,擅自墾殖或占用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 第 320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當事人遭訴,竊佔國有地及未經同意擅自墾殖,事實上皆為地界不明而誤用。經本所協助後,協助答辯就個案是否有開墾及侵佔之行為做無罪答辯。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