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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享


行政:擅自墾殖案(行為人)
免究 :農業部自然保育署同意免予追究。 違法開墾、國有地開墾、國有地、侵佔國有地 森林法 第 51 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,擅自墾殖或占用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當事人遭訴,竊佔國有地及未經同意擅自墾殖,事實上皆為地界不明而誤用。經本所協助後,協助答辯就個案是否有開墾及侵佔之行為做無罪答辯。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
勞資:請求老年年金給付差額(原告)
被告願給付原告 $260,000。 高薪低報、勞動基準法 當事人王OO(即原告)遭公司投保勞保,高薪低報,經當事人自行催告後,公司仍拒為給付,本所介入後,以訴訟逼迫對方,協助拿回老人年金差額。


勞資:請求確認僱傭關係(原告)
被告給付 $40,000,原告撤回刑事告訴。


勞資:請求給付退休金(原告)
達成 $100,000 賠償協議(扣除預支款後實領 $46,786) 資遣費、勞動基準法、違法資遣 當事人(林OO)遭違法解僱,拒為給付資遣費,經本所協助當事人取得資遣費,經評估後以最妥適之方式彌補當事人之損失,達成和解,取得原先拿不到的資遣費。


家事:會面交往(聲請人)
調解成立 :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。 會面交往方案、離婚、未成年子女、親權、會面 父母親於離婚時,未清楚約定會面交往方案,屢次爭吵不止,未能達成共同約定。經本所協助後,以調解之方式,定明期間(平日、假日、子女生日及節慶)、方式(電話、視訊及實體)及應遵守事項(以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生活及不得灌輸洗腦對方之觀念等),達成調解,供日後雙方履行。


刑事:毀損債權(被告)
不起訴處分 。 損害債權罪、脫產、強制執行 告訴人指稱本所當事人(即被告),經本所協助答辯,獲不起訴處分。


刑事:個資法(告訴)
上訴駁回 :檢察官對量刑上訴被駁回。 個資法、散佈個資、刑事責任、有期徒刑 被告將本所當事人(即原告)之個人資料及涅造之事實散布於知名臉書地方社團,並加以損害當事人之利益。經本所介入協助後,遏止非法侵害狀態持續,被告處貳月有期徒刑。


刑事:過失致死(被告)
調解成立 :達成 $5,000,000 賠償協議,被害人家屬同意原諒。 車禍、過失致死、不起訴 當事人(即被告)因小酌後騎機車於道路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,左轉禮讓直行車先行,貿然左轉,與被害人所駕駛之直行機車發生碰撞,致被害人死亡。經本所協助後,檢察官認定酒駕致死不起訴,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。


刑事:少年事件:被訴加重詐欺(被告)
裁定執行 :交付保護管束。 詐欺、車手、被告、洗錢防制法、少年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因涉嫌詐欺及洗錢防制法之共同正犯,在超商集結,部分成員前往取錢,其餘成員僅為聚集,不知悉任務內容,隨即遭警員當場逮補,遭檢方聲請收容,經本所釐清案情,當事人與其他正犯並無認識,也無犯意溝通。協助當事人成功回家,當庭宣告交付保護管束。


刑事:詐欺、洗錢(被告)。
不起訴處分 詐欺罪、幫助詐欺罪、洗錢防制法、提供人頭帳戶、提供提款卡密碼 "當事人(被告)因看到IG上有抽獎活動,可以抽取行李箱及獎金。經主辦方(詐團)通知當事人中獎,請提供銀行帳號、提款卡及密碼以便領獎。未料,當事人一提供,帳號變為警示帳戶,變成詐騙集團共犯幫助犯,涉嫌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。 經本所協助後,本所之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,成功使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,免於受其他人請求相當賠償約15萬元,且免於牢獄,回歸正常生活。"


刑事:過失傷害(被告)
調解成立 :給付 $6,000 並撤回刑事告訴。 車禍、刑事、過失傷害、被告 當事人(即被告)因交通事故(車禍)事件,遭告訴人提告過失傷害。經本所協助將近10萬之賠償數額,以賠付6000元達成和解,並做成調解筆錄。


刑事:過失致死(被告)
勝訴 :有期徒刑 3 月,併科罰金,緩刑 2 年。 詐騙集團、投資詐騙、人頭帳戶、洗錢防制法、詐欺罪、被告 當事人(即被告)因一時誤信投資型廣告,而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給予詐騙集團,而遭刑法訴追。起訴後,為求輕判卻又有經濟上之考量,尋求本所協助,本所採取之訴訟策略,使得當事人取得緩刑並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未支付任何和解金。


刑事:詐欺(被告)
不起訴處分 。 詐欺、洗錢防制、被告、人頭帳戶、不起訴處分 "當事人(即被告)因聽信朋友之言,將銀行帳戶交付朋友,未料朋友持該帳戶向第三人詐騙,當事人因涉嫌違反幫助詐欺而受檢察官訴追。 經本所協助答辯後,檢察官肯認本所之答辯,做成不起訴處分。"


刑事:過失致死(被告)
勝訴 :有期徒刑 4 月,易科罰金,緩刑 2 年。 過失致死、車禍、緩刑。 當事人(即被告)駕車發生交通事故,致生告訴人死亡,遭訴過失致死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當事人因家有老小不得入獄,求助於本所,經本所協助後取得緩刑,免於入獄。


刑事:詐欺(被告)
不起訴處分 。 詐騙集團、線上課程、調整信用、人頭帳戶、洗錢防制法、詐欺罪、被告 當事人(即被告)於臉書社群軟體上,發現有星巴克咖啡免費課程之貼文,近而加入該社團,社團內承辦人員表示需配合補助案始能核發咖啡課程補助款項,並提供提款卡及銀行帳戶與社團承辦人員。未料,皆為詐諞集團偽裝,便成為人頭帳戶。使當事人不僅損失200多萬帳戶餘額,又遭刑事訴追。求助於本所,經本所協助後,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皆,成功取得不起訴處分。


刑事:過失致死(被告)
上訴駁回 :維持緩刑 5 年並應履行損害賠償。 車禍、過失致死、上訴、緩刑 當事人(即被告)因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,業經法院一審判決在案,檢方認罪行過輕上訴,委託本所協助答辯,獲得勝訴(對方,上訴駁回)


刑事:妨害名譽(被告)
勝訴 :法院判決被告無罪。 二手車買賣、未過戶、二手車行、二手車糾紛、罰單 當事人(即被告)因購車糾紛,指稱車行約看A車卻換B車,當事人因此憤而在臉書社團PO出事實經過,遭車行提告妨害名譽。當事人原以為會不起訴處分,未料收受起訴書後,第一審程序經本所協助答辯,取得無罪判決。


刑事:妨害自由(被告)
不起訴處分 。 強制罪、情緒勒索 告訴人指稱本所當事人(即被告),以「情緒勒索」之方式,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。經本所協助答辯情緒勒索非屬強暴脅迫之方式,獲不起訴處分。


民事:請求個資法損賠(原告)
勝訴(部分) :被告應給付原告 $100,000 及利息。 個資法、散佈個資、損害賠償 被告將本所當事人(即原告)之個人資料及涅造之事實散布於知名臉書地方社團,並加以損害當事人之利益。經本所介入協助後,民事損害賠償成功拿到1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

民事:排除侵害(被告)
勝訴 :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被駁回。 噪音、深夜噪音、鄰里關係。 當事人(被告)遭原告指稱『深夜製造噪音致生財產受有損害及精神賠償』,經本所協助答辯後,援引噪音相關法令及並無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。法院肯認我方辯詞,判原告之訴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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