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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:毀損債權(被告)
不起訴處分 。 損害債權罪、脫產、強制執行 告訴人指稱本所當事人(即被告),經本所協助答辯,獲不起訴處分。


刑事:個資法(告訴)
上訴駁回 :檢察官對量刑上訴被駁回。 個資法、散佈個資、刑事責任、有期徒刑 被告將本所當事人(即原告)之個人資料及涅造之事實散布於知名臉書地方社團,並加以損害當事人之利益。經本所介入協助後,遏止非法侵害狀態持續,被告處貳月有期徒刑。


刑事:過失致死(被告)
調解成立 :達成 $5,000,000 賠償協議,被害人家屬同意原諒。 車禍、過失致死、不起訴 當事人(即被告)因小酌後騎機車於道路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,左轉禮讓直行車先行,貿然左轉,與被害人所駕駛之直行機車發生碰撞,致被害人死亡。經本所協助後,檢察官認定酒駕致死不起訴,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。


刑事:少年事件:被訴加重詐欺(被告)
裁定執行 :交付保護管束。 詐欺、車手、被告、洗錢防制法、少年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因涉嫌詐欺及洗錢防制法之共同正犯,在超商集結,部分成員前往取錢,其餘成員僅為聚集,不知悉任務內容,隨即遭警員當場逮補,遭檢方聲請收容,經本所釐清案情,當事人與其他正犯並無認識,也無犯意溝通。協助當事人成功回家,當庭宣告交付保護管束。


刑事:詐欺、洗錢(被告)。
不起訴處分 詐欺罪、幫助詐欺罪、洗錢防制法、提供人頭帳戶、提供提款卡密碼 "當事人(被告)因看到IG上有抽獎活動,可以抽取行李箱及獎金。經主辦方(詐團)通知當事人中獎,請提供銀行帳號、提款卡及密碼以便領獎。未料,當事人一提供,帳號變為警示帳戶,變成詐騙集團共犯幫助犯,涉嫌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。 經本所協助後,本所之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,成功使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,免於受其他人請求相當賠償約15萬元,且免於牢獄,回歸正常生活。"


刑事:過失傷害(被告)
調解成立 :給付 $6,000 並撤回刑事告訴。 車禍、刑事、過失傷害、被告 當事人(即被告)因交通事故(車禍)事件,遭告訴人提告過失傷害。經本所協助將近10萬之賠償數額,以賠付6000元達成和解,並做成調解筆錄。


刑事:過失致死(被告)
勝訴 :有期徒刑 3 月,併科罰金,緩刑 2 年。 詐騙集團、投資詐騙、人頭帳戶、洗錢防制法、詐欺罪、被告 當事人(即被告)因一時誤信投資型廣告,而提供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給予詐騙集團,而遭刑法訴追。起訴後,為求輕判卻又有經濟上之考量,尋求本所協助,本所採取之訴訟策略,使得當事人取得緩刑並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未支付任何和解金。


刑事:過失致死(被告)
勝訴 :有期徒刑 4 月,易科罰金,緩刑 2 年。 過失致死、車禍、緩刑。 當事人(即被告)駕車發生交通事故,致生告訴人死亡,遭訴過失致死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當事人因家有老小不得入獄,求助於本所,經本所協助後取得緩刑,免於入獄。


刑事:過失致死(被告)
上訴駁回 :維持緩刑 5 年並應履行損害賠償。 車禍、過失致死、上訴、緩刑 當事人(即被告)因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,業經法院一審判決在案,檢方認罪行過輕上訴,委託本所協助答辯,獲得勝訴(對方,上訴駁回)


刑事:妨害名譽(被告)
勝訴 :法院判決被告無罪。 二手車買賣、未過戶、二手車行、二手車糾紛、罰單 當事人(即被告)因購車糾紛,指稱車行約看A車卻換B車,當事人因此憤而在臉書社團PO出事實經過,遭車行提告妨害名譽。當事人原以為會不起訴處分,未料收受起訴書後,第一審程序經本所協助答辯,取得無罪判決。


刑事:妨害自由(被告)
不起訴處分 。 強制罪、情緒勒索 告訴人指稱本所當事人(即被告),以「情緒勒索」之方式,使他人為無義務之事。經本所協助答辯情緒勒索非屬強暴脅迫之方式,獲不起訴處分。
車禍、過失致死、不起訴
損害債權罪、脫產、強制執行
個資法、散佈個資、刑事責任、有期徒刑
車禍、刑事、過失傷害、被告
詐欺、車手、被告、
洗錢防制法、少年
詐欺罪、幫助詐欺罪、洗錢防制法、
提供人頭帳戶、提供提款卡密碼
資遣費、勞動基準法、違法資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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詐欺、洗錢防制、被告、
人頭帳戶、不起訴處分
二手車買賣、未過戶、
二手車行、二手車糾紛、罰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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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失致死、車禍、緩刑。
強制罪、情緒勒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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