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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:請求個資法損賠(原告)
勝訴(部分) :被告應給付原告 $100,000 及利息。 個資法、散佈個資、損害賠償 被告將本所當事人(即原告)之個人資料及涅造之事實散布於知名臉書地方社團,並加以損害當事人之利益。經本所介入協助後,民事損害賠償成功拿到1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

民事:排除侵害(被告)
勝訴 :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被駁回。 噪音、深夜噪音、鄰里關係。 當事人(被告)遭原告指稱『深夜製造噪音致生財產受有損害及精神賠償』,經本所協助答辯後,援引噪音相關法令及並無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。法院肯認我方辯詞,判原告之訴駁回。


民事:給付買賣價金(原告)
勝訴 :被告應給付原告 $126,100 及利息。 二手車買賣、未過戶車禍及交通罰單 "當事人(即原告)與被告因買賣二手車產生糾紛,當事人販售二手自用小客車乙輛給予被告,未料被告未如期給付價金,甚至駕駛該車輛發生車禍,致車禍當事人向車輛所有人提告,本所當事人因爲登記名義人,盡負道義協助達成和解。甚有,被告自行駕車違反交通規則遭開罰之罰單,亦為原告先行支付。 本所據此協助當事人向被告求償,將買賣價金、被告駕車車禍之損害賠償及交通罰單,一併起訴向被告請求,獲得判全額賠償。"


民事:侵害配偶權(原告)
勝訴(部分) :被告應給付原告 $10,000 及利息。 侵害配偶權、小三 當事人之配偶於通訊軟體認識小三,並以對話紀錄調情,多次約會,經本所協助蒐證,得知事實並非小三所稱之,僅有聊天並未同床。本所協助當事人提告小三侵害配偶權,取得勝訴判決。


民事:請求車禍損害賠償(原告)
勝訴 :被告應給付原告 $282,708 及利息。 車禍、交通事故、職業駕駛、營業損失、交易價值貶損、二手車價格降低 當事人(原告)於台北市駕車,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車禍,本所當事人為職業小客車駕駛,因車禍導致必需修車,不能工作,維修日數近兩個月,營業損失達到21萬元,及交易價值貶損之18萬元等,原本難以請求,經本所協助後,取得法院勝訴判決。以維護當事人職業駕駛之權益。


民事:債務人異議之訴(原告)
勝訴 :確認部分債權不存在,不得強制執行。 欠款、支付命令、銀行、債務、利息過高、強制執行 當事人遭銀行(債權人)寄發支付命令,積欠多年之債務遭強制執行。經本所協助判讀支付命令中請求利息數額已為法所不容許,並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,成功使當事人不必再支付達19%年息之利息、及超過週年利息15%之部分亦不存在。本所為當事人省下高達220萬之不法利息。


民事:訴訟救助(聲請人)
准予救助 :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 低收入戶、訴訟費用無法負擔、訴訟救助 "當事人(原告)因車禍受重傷,頸部以下失能,生活不能自理,需要子女扶養,無力維持生活所需。 因本訴委託本所處理,因訴訟費用包含裁判費可能高達數十萬。 本所協助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成功,減免相當訴訟費用,省下數十萬元之裁判費。"


民事: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(聲請人)
准予停止 :供擔保後,於異議之訴終結前停止執行。 保單強制執行、保單解約、保價金、欠款、保單 當事人因欠款而遭債權人強制執行保單解約,因此來求助本所,請本所協助保全該保單。經本所協助提出異議,即時於保單扣押準備拍賣之際,法院裁定停止執行,成功將保單保住。


民事:侵權行為損賠(被告)
調解成立 :相對人應給付 $500,000 並約定噪音違約金。 鄰居糾紛、噪音、損害賠償 "當事人與原告為鄰居,長年有噪音糾紛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,872,278元之損害賠償。原告指稱被告長年於深夜凌晨,持金屬不明物體敲擊共用牆壁,並造成身體上之疾病稱非財產上之損害。經本所協助,協助被告答辯,侵權行為請求權罹於時效及協助釐清原因事實,並援引相關法令規定(如:噪音管制法),因審酌當地環境、建築物情況、社會活動之時間、種類、性質、聲響、音量、特性及居住安寧活動自由等綜合因素判斷,是否超越一班人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。 將原本請求之380萬元之損害賠償,成功降低至50萬元,與原告達成和解。"


民事:債務人異議之訴(原告)
調解成立 :給付 $500,000,被告撤回強制執行。 "保單強制執行 『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』" 當事人因故與金融公司有債務關係,因故被強制執行,債權人查扣保單並請求解約支付債務。當事人為保全其保險利益,委託本所協助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,並請求法院准予停止執行,即時當事人之保全保單外,並將債權金額審慎計算,發現債權人利息有逾越時效之請求。若當事人未委任本所,將會付出多餘的利息給債權人。最終協助雙方達成調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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