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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:請求車禍損害賠償(原告)

  • 7天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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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更新:5天前

勝訴 :被告應給付原告 $282,708 及利息。

車禍、交通事故、職業駕駛、營業損失、交易價值貶損、二手車價格降低


當事人(原告)於台北市駕車,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車禍,本所當事人為職業小客車駕駛,因車禍導致必需修車,不能工作,維修日數近兩個月,營業損失達到21萬元,及交易價值貶損之18萬元等,原本難以請求,經本所協助後,取得法院勝訴判決。以維護當事人職業駕駛之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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